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35272号
原告:郑州市金水区顺宝五金电料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工人新村**号附*号,注册号410102600528701。
经营者***,男,汉族,1969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系该商行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路灯照明灯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3661337F。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67年10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8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员工。
关于原告郑州市金水区顺宝五金电料商行诉被告郑州市路灯照明灯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金水区顺宝五金电料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11元,减半收取6605.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郑州市金水区顺宝五金电料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