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申42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西四苑22号3幢1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引跑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688号2幢E楼6层699室-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杭州***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引跑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846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郑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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