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能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航禹能源有限公司与济南能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3民初7920号之一
原告:山东航禹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能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航禹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能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航禹能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航禹能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航禹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财产保全费280元,由原告山东航禹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况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