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3民初8193号之一
原告:山东航禹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能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航禹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能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航禹能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航禹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财产保全费150元,均由山东航禹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宋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关晓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孙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