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能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赛峰包装有限公司与济南能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3民初7091号
原告:山东赛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宇,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能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磊,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赛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能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山东赛峰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16日,山东集宝包装有限公司同济南市章丘区曹范街道办事处南曹范村民委员签订《荒山承包合同》,后设立山东赛峰包装有限公司在此处进行经营,原告在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后进行了整平、建设等工作,后投产使用。后因济南南曹范LNG调峰储配站项目进驻需使用原告的承包土地,因此原告同被告以及曹范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济南南曹范LNG调峰储配站项目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原告同意撤出该土地,并约定由被告处理原告的拆迁补偿工作,三方另行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且原告收到第一笔补偿款后,被告方可进入原告承包土地进行施工。现,由于补偿费用三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然被告却违反三方协议的约定,在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未支付补偿款的情况下,擅自拆除原告的围墙、大门,强行进入原告承包的土地内进行建设,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仅违反合同约定,并且违反了法律,据此,希望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土地为章丘区曹范街道办事处南曹范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本案应当首先对于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归属进行确认,才能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侵害。**、被告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涉案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因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应当由有关部门予以确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赛峰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