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3民初10153号
起诉人:山东赛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某某,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12月21日,本院收到山东赛峰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山东赛峰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济南能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能源公司”)修复其破坏的起诉人院墙(长约20米),并停止侵权,将挖掘机等设备撤出起诉人厂区,并赔偿起诉人各项损失2万元;2.诉讼费用由济南能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8日起诉人、济南能源公司及曹范街道办事处三方达成《济南南曹范LNG调峰储配站项目三方协议》,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明确约定,起诉人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收到第一笔补偿款后,济南能源公司方可以进入起诉人院内施工。现《拆迁补偿协议》正在协商中,起诉人也没有收到任何补偿款。2018年12月11日下午4点35分左右,济南能源公司在未经起诉人的同意下,将起诉人近20米的院墙用挖掘机推倒,其后从推倒的院墙处,陆续向起诉人厂区开进20余台挖掘机等设备,济南能源公司此举严重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依据与济南能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曹范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0月28日签订的《济南南曹范LNG调峰储配站项目三方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山东赛峰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元亮
审判员 唐绪康
审判员 李 钧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