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能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能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11420号
申请人:王身银,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申请人:济南能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胜利大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76164888R。
法定代表人:李亚松,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2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0083601XC。
法定代表人:李景,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唐鸿(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绿地中央广场四区1号楼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P2BG40J。
法定代表人:申卫东,经理。
王身银"""、"""与济南能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鸿(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身银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网络查控被申请人济南能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鸿(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万元。申请人王身银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身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能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鸿(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万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 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