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民初12290号
原告:济南海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张夏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海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震,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能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胜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亚松。
原告济南海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能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济南海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济南海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6元,减半收取计2093元,由原告济南海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来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