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602民初3875号之一
申请人:七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号楼3层A4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8741584XH。
法定代表人:杜海文。
被申请人: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871616244。
法定代表人:苏怀山。
申请人七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做出(2017)鲁1602民初3875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八套,查封期限三年。现保全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继续采取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查封被申请人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房产8套:
滨州市XX路XX号活塞家园XX号楼XX,产权证号:XX;滨州市XX路XX号XX号楼XX,产权证号:XX;滨州市XX路XX号XX号楼XX,产权证号:XX;滨州市XX路XX号XX号楼XX,产权证号:XX;滨州市XX路XX号XX号楼XX,产权证号:XX;滨州市XX路XX号XX号楼XX,产权证号:XX;滨州市XX路XX号XX号楼XX,产权证号:XX;滨州市XX路XX号XX号楼XX,产权证号:XX,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新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