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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七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辖终7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三洲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31427U。 法定代表人:**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七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东路28666号济南超算中心科技园2号楼4层404-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8741584XH。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七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6民初1149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