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执2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七纬二银座中心2-703。
法定代表人:张镛,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韩广涛,董事长
山东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03民初9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0万元。二、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山东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山东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汽车两辆,已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向被执行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山东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兴波
审判员 陈卫东
审判员 于高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