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颐正大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2财保85号
申请人: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倪进凯。
被申请人:山东颐正大厦,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颐正大厦在银行帐户内存款17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8年7月4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将提请财产保全函、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申请人于2018年7月9日交纳保全费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颐正大厦在银行帐户内存款17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娟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