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91民初4483号
原告(并案被告):广州凯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长坦路七巷20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5952025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并案原告):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号**软件园6号楼(创业广场D座)二层A204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95206277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5年12月2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并案被告)广州凯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图公司)与被告(并案原告)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晶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凯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晶芯公司立即向凯图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合计人民币1659548.5元;2.判令晶芯公司向凯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人民币146930.8元(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各合同违约条款计算,具体计算方式详见逾期付款违约金明细),剩余部分继续计算至晶芯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晶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晶芯公司多次向凯图公司批量采购灯具,签订八份《采购合同》,总合同价款计人民币2222316.8元。期间,凯图公司均按采购合同约定向晶芯公司交付了全部产品,依法履行了交货义务,但晶芯公司仅向凯图公司支付货款共562768.3元,尚欠货款1659548.5元至今未付。凯图公司曾多次催促晶芯公司支付货款未果。综上事实,晶芯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维护凯图公司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晶芯公司辩称,一、凯图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向晶芯公司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描述、数量的产品。在交付的产品实际数量尚不明确,规格参数、质量等尚不能证明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凯图公司主张货款没有依据。1.《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凯图公司所提交的《送货单》中均明确载明晶芯公司方的联系人为***或**,因此晶芯公司对***及**在“客户签收”处签名的《收货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也仅仅能证明该《收货单》对应的产品经过了合同约定的“到货验收”,还未经过初验、终验及国家行业等质量验收标准,因此,该部分《收货单》也不能证明凯图公司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晶芯公司对凯图公司所提交的除***及**外签字的《送货单》不予认可,签字人并非晶芯公司方的联系人员,无法核实具体人员身份,且也无法证明《收货单》中的产品均用到了涉案工程中,更无法证明上述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参数及质量标准。2.《产品采购合同》第4.4条明确约定,交付是指广州凯图公司将货物运送至晶芯公司指定地点,并经晶芯公司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后视为交付。但本案中,广州凯图公司提供的产品并未经过晶芯公司验收合格,也未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因此,广州凯图公司并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二、截至目前,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晶芯公司支付货款的条件,晶芯公司不应支付货款。《产品采购合同》第2.1约定,广州凯图公司发货前晶芯公司支付该批发货总额的10%,在晶芯公司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180天后,晶芯公司支付该批次发货总额的80%。第2.3条约定,晶芯公司支付货款前5日内,广州凯图公司应向晶芯公司开具付款的等额发票。第4.1条约定,广州凯图公司按照本合同向晶芯公司提供的所有产品及相关配件应当是该产品生产商生产的全新的合格产品。第4.3条约定,广州凯图公司在向晶芯公司交货的同时提供不得少于以下资料:加盖鲜章的产品合格证与检验报告;保修证明或质保书;安装、使用、维护说明。另外,双方还在合同五验收与质保条款中对验收的环节和验收标准进行了明确约定,最终验收结束后,双方代表在终验报告上签字认可。但截至目前,广州凯图公司尚未向晶芯公司开具对应的货款发票、尚未提供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等资料、双方代表未在终验报告上签字认可,也不满足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180天的条件,因此凯图公司广州凯图公司要求晶芯公司支付货款没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晶芯公司有权拒付货款。三、凯图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参数及验收标准,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给晶芯公司造成损失,其应该向晶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晶芯公司向凯图公司采购的产品均是为了安装在**软件园项目及西安市国际港务区中轴生态公园一期项目中的,但在安装初验运行中,凯图公司交付的产品多次出现坏灯和不受控的情况,严重影响了项目验收进度,给晶芯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因此凯图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使晶芯公司欠付其货款,凯图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等也应从中予以扣除。四、假设在凯图公司按约交付了合格产品的前提下,晶芯公司存在延期付款的情形,合同2.1条约定的违约金最高不应超过预付款总额,但凯图公司的主张已经超过对应的合同的预付款总额,该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五、1.对凯图公司的第1项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凯图公司起诉我公司尚欠货款1659548.5元,但是凯图公司并未全部交付上述货物。故申请支付剩余合同货款,不应支持。2.凯图公司的第2项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合同违约方并非晶芯公司,而是凯图公司。凯图公司一未将全部货物交付晶芯公司,二是相关产品有质量问题,导致产品安装后不能正常工作,致使我公司的工程无法验收,工程款无法及时收回,给晶芯公司方造成极大经济损失,故对其申请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凯图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凯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晶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凯图公司向晶芯公司履行《产品采购合同》中的质保责任;2.判令凯图公司向晶芯公司支付赔偿金100万元;3.凯图公司向晶芯公司支付违约金1176504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凯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晶芯公司向凯图公司采购灯具,但部分灯具出现破损和型号不符合约定,晶芯公司对不合格产品给予拒收和退回,晶芯公司多次要求凯图公司到现场调试和更换,由于凯图公司所供产品存在问题导致晶芯公司所施工的项目不能如期验收,致使凯图公司不能按时收到业主或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给晶芯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凯图公司应向晶芯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其中**软件园建筑外墙修缮提升项目采购合同累计总金额913972元,西安国际港务区中轴生态公园一期项目采购合同累计总金额1312663.8元,两个项目凯图公司按20%晶芯公司支付违约金1176504元。
凯图公司辩称,针对晶芯公司主张的质量问题,其未举证予以证明,且其从未向我方就质量问题提出过书面异议,根据合同第2款,货到甲方施工现场60天视为自动验收(8份合同均在第2款约定了验收条件),案涉产品用于济南**软件园外墙修缮项目和西安全运会保障项目,其中济南项目已于2021年5月9日通过竣工验收,西安全运会项目在全国人民注视下已成功举办完成,如晶芯公司主张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通过司法鉴定程序予以证明。针对晶芯公司的第1项诉讼请求,凯图公司从未拒绝依据合同内容履行质保责任,针对晶芯公司的第2项诉讼请求,晶芯公司应举证证明其实际直接损失的证据,关于晶芯公司第3项诉讼请求,根据民法典第585条之规定,赔偿损失与违约金不得同时主张。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认定如下:1.凯图公司提交的《补充协议》,晶芯公司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本院认为,**与**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体现上述协议协商的过程,协议系由晶芯公司发送至凯图公司,该协议虽未加盖公章,但晶芯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了第一期分期款,故本院对该协议的真实性予以确定。2.凯图公司提交的送货单,晶芯公司只认可***、**签字的送货单。本院认为,本案涉及8份合同,第一份合同签订于2020年11月26日,最后一份合同签订于2021年7月26日,时间跨度长达8个月,且凯图公司系向晶芯公司持续供应灯具,晶芯公司提交的部分送货单虽无上述人员签字,但晶芯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异议期内就灯具不符合合同约定向凯图公司提出过异议,且就剩余货款支付问题试图与凯图公司协商分期支付,故结合合同履行的时间、双方沟通协商的情况本院对凯图公司提交的供货单均予以采信。另对证人证言,该证人系晶芯公司的员工,与晶芯公司具有利害关系,故对其证人证言中对己不利的**予以采信,对己有利**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1月26日,晶芯公司(甲方、需方)与凯图公司(乙方、供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SDJX20201126-037),约定晶芯公司就**软件园项目购买凯图公司生产LED洗墙灯(发光角度:10*60°)2198米、LED洗墙灯(10°)1064套、LED主控器6台、LED分控器14台,总计664484元(含13%税含运费)。二、付款时间及方式:2.1付款: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预付合同总额10%,乙方发货前甲方支付该批次发货总额的10%,货到甲方施工现场60天视为自动验收,在甲方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180天后,甲方支付该批次发货总额的80%,甲方延期付款30天以上,每天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0.1%作为延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不超过预付款总额,乙方延迟交货,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0.1%作为延期交货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30%……。三、交货时间及地点:以甲方工作联系函中约定的时间和地址分批交货,接货联系人:***……。四、包装及运输……;4.2运输方式为:汽运……。五、验收与质保,5.1到货验收(交货地点进行):产品到达交货地点后,甲方对乙方提供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外观等存在异议的,应自收到货物之日起10日内通知乙方,甲方有权要求补齐、更换、退货,乙方收到异议后3日内负责更换或退货。5.2初验:到货验收后,甲方应通知乙方及时到达产品安装地点进行初验……,验收结果双方代表签字认可。5.3终验:产品初验运行60天,如果运行正常,则视为验收结束……。5.5整灯质保期三年……,质保期内毁损率≧2%乙方负责维修,质保期内毁损率<2%乙方负责维修,维修施工费由甲方承担……。八、违约责任,8.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偿付守约方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8.2乙方所供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在质保期内毁损率高于2%(不可抗力及其他人为因素除外),若因以上情况导致安装后业主方无法验收或业主方因产品质量问题不给付项目款项等,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依据业主方未付款项数额确定。
凯图公司提交运输单号为德邦DPL111007773588、德邦DPL111007773602、德邦DPL111007773675、德邦DPK210058031243、德顺0003929、德邦DPK210058031162的六**货单(送货单号分别为:H2020××××、H2020121602、H2020××××、H2020××××、H2020××××、H2020××××)证明其已交付合同所涉全部货物,其中舞蹈家C2LED洗墙灯2198米已通过送货单号H2020××××、H2020××××、H2020××××、H2020××××分别送货820米、684米、36米、658米,合计2198米,舞蹈家ELED洗墙灯1064套已通过德邦DPL111007773588、德邦DPL111007773602、德顺0003929分别送货350套、380套、334套,合计1064套,LED主控器6台已通过德邦DPL111007773588、德邦DPL111007773602、德顺0003929分别送货2台、2台、2台,合计6台,LED分控器14台已通过德邦DPL111007773588、德邦DPL111007773602、德顺0003929、德邦DPK210058031162分别送货6台、4台、1台、3台,合计14台。上述6**货单均载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2020年11月27日,晶芯公司转账支付凯图公司66448.4元,2020年12月8日,晶芯公司转账支付凯图公司23846元,2020年12月15日,晶芯公司转账支付凯图公司22336元,2020年12月28日,晶芯公司转账支付凯图公司20266.4元,2022年1月28日,晶芯公司转账支付凯图公司10万元,2022年3月22日,晶芯公司转账支付凯图公司15万元。
2020年12月14日,晶芯公司(甲方、需方)与凯图公司(乙方、供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SDJX20201214-045),约定晶芯公司就**软件园项目购买凯图公司生产的1064条公母端对接线,总计12768元(含13%税含运费)。二、付款时间及方式,2.1付款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预付合同总额20%,甲方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180天后,甲方支付该批次发货总额的80%,甲方延期付款30天以上,每天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0.1%作为延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不超过预付款总额,乙货到甲方施工现场60天视为自动验收,乙方延迟交货,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0.1%作为延期交货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30%……。三、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等,3.1交货时间及地点:以甲方工作联系函中约定的时间和地址分批交货。3.2接货联系人为:***……。四、包装及运输……。4.2运输方式为汽运……。该合同关于验收与质保、违约责任的约定均与尾号为037号采购合同约定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凯图公司提交运输单号为顺丰SF1103569604802的送货单证明其已交付合同所涉全部货物。案涉1064条公母端对接线已通过德邦DPL111007773588、德邦DPL111007773602、顺丰SF1103569604802分别送货350条、380条、334条,合计1064条。
2020年12月16日,晶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凯图公司转账支付上述合同价款20%的预付款2553.6元。
2020年12月22日,晶芯公司(需方、甲方)与凯图公司(供方、乙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SDJX20201222-048),约定晶芯公司就**软件园项目购买凯图公司生产的32套LED投光灯,总计7488元(含13%税含运费),二、付款时间及方式,2.1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预付合同总额20%,甲方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180天后,甲方支付该批次发货总额的80%,甲方延期付款30天以上,每天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0.1%作为延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不超过预付款总额,乙方延迟交货,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0.1%作为延期交货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30%……。三、交货时间及地点:3.1预付款到账后7天内发货,交货地点为济南高新区舜华路1号**软件园6号楼(创业广场D座).3.2接货联系人为***。四、……4.2运输方式为汽运。该合同关于验收与质保、违约责任的约定均与尾号为037号采购合同约定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凯图公司提交运输单号为德顺0003929的送货单证明其已交付合同所涉全部货物。案涉32套LED投光灯已全部通过德顺0003929送货完毕。
2020年12月25日,晶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凯图公司转账支付上述合同价款20%的预付款1498元。
2021年4月2日,晶芯公司(需方、甲方)与凯图公司(供方、乙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SDJX20210402-037),约定晶芯公司就**软件园项目购买凯图公司生产的148件舞蹈家D2洗墙灯、980件北极光B轮廓灯、16件北极光B轮廓灯、2件魔法师B投光灯、32件魔方B投光灯、34件魔方B投光灯、96件舞蹈家D2洗墙灯、16件魔法师B投光灯、20件舞蹈家D2洗墙灯、96件魔方B投光灯、1件主控及6个分控,总计222768元,二、付款时间及方式为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预付合同总额10%,乙方发货前甲方支付该批次发货总额的10%,货到甲方施工现场60天视为自动验收,在甲方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180天后,甲方支付该批次发货总额的80%,甲方延期付款30天以上,每天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0.1%作为延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不超过预付款总额,乙方延迟交货,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0.1%作为延期交货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30%……。三、交货时间及地点,3.1预付款到账后4月19日到交货地点济南高新区××路××号××号楼(创业广场D座).3.2接货联系人为***。运输方式为汽运。该合同关于验收与质保、违约责任的约定均与尾号为037号采购合同约定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凯图公司提交运输单号为德顺0003929的送货单证明其已交付合同所涉全部货物。案涉货物已全部通过德邦DPK210058032169、德邦DPL111007773803送货完毕。
2021年4月6日,晶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凯图公司转账支付上述合同价款10%的预付款22276.8元,2021年4月16日,晶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凯图公司转账支付上述合同价款10%的发货款22276.8元。
2021年5月11日,晶芯公司(需方、甲方)与凯图公司(供方、乙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SDJX20210511-037),约定晶芯公司就**软件园项目购买凯图公司生产的15件舞蹈家D2洗墙灯,总计2145元,付款方式为先发货,此增补合同与合同SDJX20210402-037最后付款日一起结算,一次性支付2145元……。三、交货时间及地点,3.1交货时间及地点:济南高新区舜华路1号**软件园6号楼(创业广场D座),接货联系人为孔肖厽。运输方式为汽运。该合同关于验收与质保、违约责任的约定均与尾号为037号采购合同约定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凯图公司提交运输单号为德邦DPK210230011760的送货单证明其已交付合同所涉全部15件舞蹈家D2洗墙灯。
本合同晶芯公司未有任何付款。
2021年5月13日,晶芯公司(需方、甲方)与凯图公司(供方、乙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SDJX20210513-01),约定晶芯公司购买凯图公司生产的1420件10W北极光B线条灯像素灯,20件3W北极光B线条灯像素灯,60件5W北极光B线条灯像素灯,50件5芯母头,140件5芯三通,50件5芯信号直通,120件舞蹈家D2洗墙灯,4件舞蹈家D3洗墙灯,116件舞蹈家D4洗墙灯,14件5芯母头公头,20件5芯三通,20件5芯信号直通,3590件尺寸为1000*21*29的自发光灯箱,116件尺寸为500*21*29的自发光灯箱,116件尺寸为300*21*29的自发光灯箱,130件5芯母头,130件5芯公头,250件5芯信号直通,120件5芯三通,1830件10W北极光B像素灯,116件5W北极光B像素灯,116件3W北极光B像素灯,130件5芯母头,130件5芯公头,130件5芯信号直通,总计895123元。二、付款时间及方式:2.1付款: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10%,即人民币89512.3元,货到2个月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额20%,即人民币179024.6元,终验合格(货到二个月未验收视为终验合格)6个月内支付合同总额70%,即人民币626586.1元。三、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等,3.1交货时间:预付款当天计算18天内全部发出:3.2接货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甲方后期通知为准。四、包装及运输……,4.2运输方式为:汽运。五、验收与质保,5.1到货验收:产品到达交货地点后,甲方对乙方提供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外观等存在异议的,应自收到货物之日起10日内通知乙方,乙方收到异议后3日内负责更换或退货。5.2初验:到货验收后,甲方应通知乙方及时到达产品安装地点进行初验,验收结果双方代表签字认可。5.3终验:产品初验运行二个月正常则验收结束:5.5整灯质保期3年,质保期内毁损率≧2%乙方负责维修,质保期内毁损率<2%乙方负责维修,维修施工费由甲方承担。八、违约责任,8.1乙方所供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在质保期内毁损率高于2%(不可抗力及其他人为因素除外)。若因以上情况导致安装后业主方无法验收或业主方因产品质量问题不给付项目款项等,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5月27日,晶芯公司转账支付凯图公司89512.3元。凯图公司提交运输单号为SH2021××××、SH2021××××、SH2021××××、SH2021××××、SH2021××××、SH2021××××、SH2021××××、SH2021××××、SH2021××××、SH2021××××、SH2021××××的送货单及顺达航空No.8881602航空货运单证明其已交付合同所涉全部货物,其中合同约定与实际送货灯具数量如下表所示:
材料名称
规格
合同数量
送货单号
送货单数量
线条灯/像素灯/北极光B
功率:10W
1420
SH2021××××
384
SH2021××××
648
SH2021××××
388
线条灯/像素灯/北极光B
功率:3W
20
SH2021××××
20
线条灯/像素灯/北极光B
功率:5W
60
SH2021××××
60
5芯母头
50
SH2021××××
50
5芯三通
140
SH2021××××
140
5芯信号直通
50
SH2021××××
50
线条灯/洗墙灯/舞蹈家D2
功率:20W
120
SH2021××××
120
线条灯/洗墙灯/舞蹈家D3
功率:10W
4
SH2021××××
4
线条灯/洗墙灯/舞蹈家D4
功率:6W
116
SH2021××××
116
5芯母头公头
14
SH2021××××
14
5芯三通
20
SH2021××××
20
5芯信号直通
20
SH2021××××
20
自发光灯箱
尺寸:1000*21*29
3590
SH2021××××
1197
SH2021××××
1323
SH202106200
567
SH2021××××
63
SH2021××××
178
SH2021××××
67
尺寸:500*21*29
116
SH202106200
112
SH2021××××
4
尺寸:300*21*29
116
SH202106200
112
SH2021××××
4
5芯母头
130
SH2021××××
130
5芯公头
130
SH2021××××
130
5芯信号直通
250
SH2021××××
240
SH2021××××
10
5芯三通
120
SH2021××××
6
SH2021××××
114
像素灯/北极光B
功率:10W
1830
SH2021××××
476
SH2021××××
560
SH2021××××
588
SH2021××××
84
SH202106200
84
SH2021××××
38
像素灯/北极光B
功率:5W
116
SH2021××××
63
SH202106200
53
像素灯/北极光B
功率:3W
116
SH202106200
116
5芯母头
130
SH2021××××
130
5芯公头
130
SH2021××××
130
5芯信号直通
130
SH2021××××
130ivstyle=text-align:center>
材料名称
规格
合同数量
送货单号
送货单数量
线条灯/像素灯/北极光B
功率:10W
1420
SH2021××××
384
SH2021××××
648
SH2021××××
388
线条灯/像素灯/北极光B
功率:3W
20
SH2021××××
20
线条灯/像素灯/北极光B
功率:5W
60
SH2021××××
60
5芯母头
50
SH2021××××
50
5芯三通
140
SH2021××××
140
5芯信号直通
50
SH2021××××
50
线条灯/洗墙灯/舞蹈家D2
功率:20W
120
SH2021××××
120
线条灯/洗墙灯/舞蹈家D3
功率:10W
4
SH2021××××
4
线条灯/洗墙灯/舞蹈家D4
功率:6W
116
SH2021××××
116
5芯母头公头
14
SH2021××××
14
5芯三通
20
SH2021××××
20
5芯信号直通
20
SH2021××××
20
自发光灯箱
尺寸:1000*21*29
3590
SH2021××××
1197
SH2021××××
1323
SH202106200
567
SH2021××××
63
SH2021××××
178
SH2021××××
67
尺寸:500*21*29
116
SH202106200
112
SH2021××××
4
尺寸:300*21*29
116
SH202106200
112
SH2021××××
4
5芯母头
130
SH2021××××
130
5芯公头
130
SH2021××××
130
5芯信号直通
250
SH2021××××
240
SH2021××××
10
5芯三通
120
SH2021××××
6
SH2021××××
114
像素灯/北极光B
功率:10W
1830
SH2021××××
476
SH2021××××
560
SH2021××××
588
SH2021××××
84
SH202106200
84
SH2021××××
38
像素灯/北极光B
功率:5W
116
SH2021××××
63
SH202106200
53
像素灯/北极光B
功率:3W
116
SH202106200
116
5芯母头
130
SH2021××××
130
5芯公头
130
SH2021××××
130
5芯信号直通
130
SH2021××××
130
2021年5月27日,晶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凯图公司转账支付上述合同价款10%的预付款89512.3元。
2021年7月22日,晶芯公司(需方、甲方)与凯图公司(供方、乙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SDJX20210722-01),约定晶芯公司购买凯图公司生产的LSW6-0.5线条灯256件,LKW6-0.5线条灯256件,半埋地灯84件,5芯公母头12件,延长线1024件,总计235220.8元,约定付款时间及方式为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10%,即人民币23522元,货到2个月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额20%,即人民币47044元,终验合格(货到二个月未验收视为终验合格)6个月内支付合同总额70%即人民币164654.8元。三、交货时间为预付款当天计算分批发货,16天发货,18天发完全部产品,接货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甲方后期通知为准。四、运输方式为汽运。验收与质保、违约责任均与编号SDJX20210513-01采购合同约定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凯图公司提交运输单号为SH2021××××、SH2021080702的送货单证明其已交付合同所涉全部货物。
2021年7月23日,晶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凯图公司转账支付上述合同价款10%的合同订立款23522元。
2021年7月26日,晶芯公司(需方、甲方)与凯图公司(供方、乙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SDJX20210726-01),约定晶芯公司购买凯图公司生产的线条灯160件,半埋地灯168件,总计182320元,二、约定付款时间及方式为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10%,即人民币18232元,货到2个月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额20%,即人民币36464元,终验合格(货到二个月未验收视为终验合格)6个月内支付合同总额70%即人民币127624元。三、交货时间为预付款当天计算分批发货,16天发货,18天发完全部产品,接货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甲方后期通知为准。四、运输方式为汽运。验收与质保、违约责任均与编号SDJX20210513-01采购合同约定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凯图公司提交运输单号为SH2021××××、SH2021080901的送货单证明其已交付合同所涉全部货物。
2021年7月23日,晶芯公司转账支付凯图公司1936元。2021年7月27日,晶芯公司转账支付凯图公司16296元。
2022年3月17日,凯图公司与晶芯公司就剩余货款分期支付进行协商,凯图公司提交的补充协议载明,甲方:(债权人)凯图公司,乙方:(债务人)晶芯公司,一、原合同履行情况,1.根据甲乙双方达成的在**软件园建筑外墙修缮提升项目的合作,2020年、2021年双方签订数份《产品采购合同》,合同编码分别为:SDJX20201126-037……,合同总金额为913972元,合同签订后,甲方实际向乙方送货价值为913972元,截止2022年3月17日,乙方累计对甲方欠款共计628151.4元。2.根据甲方双方达成的在国际港务区中轴生态公园一期项目的合作,2021年双方签订数份《产品采购合同》合同编码分别为SDJX20210513-01……,合同总金额为1312663.8元。二、**软件园建筑外墙修缮提升项目分期还款安排:1.乙方于2022年3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150000元;2.乙方于2022年4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150000元;3.乙方于2022年5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150000元;4.乙方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178151.4元。三、国际港务区中轴生态公园一期项目项目合同支付安排,乙方于2022年6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编码为:SDJX20210513-01,SDJX20210722-01、SDJX20210726-01合同的第二笔款,共计262532.76元……。
晶芯公司工作人员**与凯图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聊天摘录如下:2022年3月17日***发送“**软件园项目送货单”、“2020-12-18**软件园项目-送货单”“2020-12-16**软件园项目-送货单”,并**:**,加上这个送货单就对上了。***发送“补充协议(1)”文件,符:**,还有一个是西安项目的20%的款项没加到里面。同日下午17:36分,刘再次向符发送“补充协议(1)”文件,于17:40分再次发送“补充协议(1)”文件……。2022年3月22日,刘:15万已付,请查收……。4月24日,符:**,今天24号了,您看今天能付一下款吗?刘:收到,我今天申请一下……,对了,付款计划,您那边**后给我一个电子版。符:**,您按照计划付款就行,**公司不同意,因为**了不知道会带来什么法律责任,您按时付款就行……。4月27日,***发送“2_补充协议(1)(1)(2)(1)”文件。刘:**,3月份,您来我司期间,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我司已经**给到您,当时约定您拿回去**返给我一份贵司**后的协议,并且我司已按照约定履行完3月份的付款,如贵司认为此协议不妥,不履行**义务,请将我司已**的两份补充协议原件退还给我司,待节后另行商议(附邮寄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路××座××,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32××××****)……。4月29日,**按约定通过顺丰将《补充协议》邮寄给**并通过微信告知,之后**多次微信联系**均未得到回复。
关于晶芯公司主张的质量问题,凯图公司提交五**货单证明其履行了质保责任,其中包括**软件园项目2021年7月15日发货的6件舞蹈家ELED洗墙灯、2021年8月19日发货的3件舞蹈家ELED洗墙灯、14件舞蹈家C2LED洗墙灯,国际港务区项目2021年8月11日发货的6件北极光B像素灯、11件南极光B灯,2021年8月23日发货的50件北极光B像素灯,2021年8月28日发货的100件北极光B像素灯。
晶芯公司庭后提交其公司向凯图公司付款明细,欲证明其已付货款612895.3元。凯图公司对付款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不认可关联性,认为其中的四张转账凭证(2021年7月12日909元,2021年7月20日3410元,2021年8月23日24288元,2021年9月14日21520元)与本案无关,系支付的已履行完毕的采购合同,与本案无关。
另查明,2021年5月9日,**软件园建筑外墙修缮提升项目创业广场A-F座、大厦A座,大厦B座完成验收。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晶芯公司是否应向凯图公司支付货款1659548.5元;二、晶芯公司是否应向凯图公司支付违约金;三、凯图公司是否应向晶芯公司支付赔偿金100万元、违约金1176504元。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凯图公司主张其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晶芯公司主***公司在交付的产品实际数量尚不明确,规格参数、质量尚不能证明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凯图公司主张货款没有依据。对此本院认为,晶芯公司与凯图公司签订的案涉八份《采购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恪守履行。现根据凯图公司提交的合同、发货单及**软件园项目的验收报告及晶芯公司的证人马成**的西安项目已经全部安装完成的**并结合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本院认为凯图公司已经完成了交货安装的义务,晶芯公司虽辩称凯图公司交付的产品的实际数量尚不明确且存在质量问题,故付款条件未成就不应付款,对于凯图公司的辩称本院认为,首先,本案涉及8份合同,第一份合同签订于2020年11月26日,最后一份合同签订于2021年7月26日,时间跨度长达8个月,晶芯公司主***公司未依约供货,而晶芯公司又在持续订购,与常理不符。其次,涉案合同均对付款时间做了明确约定,且约定“产品初验运行60天或两个月,如果运行正常,则视为验收结束”,对于部分灯具出现的质量问题,凯图公司均进行了积极维修,晶芯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异议期内就灯具不符合合同约定向凯图公司提出过异议,而凯图公司不予处理的情形,同时未提交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凯图公司存在未能足额交货且晶芯公司多次催要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三,晶芯公司曾就剩余货款支付问题试图与凯图公司协商分期支付,亦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向凯图公司支付了第一期分期款,同时根据凯图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显示双方就付款问题进行了沟通,但该沟通中却未曾涉及晶芯公司所述的涉案灯具存在的质量问题的情况。第四,根据凯图公司提交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显示,**软件园建筑外墙修缮提升项目创业广场A-F座、大厦A座、大厦B座于2021年5月9日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根据晶芯公司员工马成的庭审**,西安项目的所有灯具亦已经全部安装完成,由此可以证实案涉合同所涉的**软件园项目及西安项目凯图公司均已经完成合同的供货及安装。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凯图公司已履行完毕交货义务,对于晶芯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晶芯公司应向凯图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关于货款支付数额,晶芯公司主张已付货款为612895.3元,但凯图公司认为其中2021年7月12日909元,2021年7月20日3410元,2021年8月23日24288元,2021年9月14日21520元与本案无关并提交了相应的合同,根据凯图公司提交的与本案无关的合同均能与上述付款一一对应,故对于该四笔付款,本院不予采信系支付的本案所涉货款。故晶芯公司已付款数额应为562768.3元。根据案涉8份合同的总价款经计算应为2222316.8(664484+12768+7488+222768+2145+895123+235220.8+182320),已付款为562768.3元,故晶芯公司应向凯图公司支付货款1659548.5元。对于凯图公司主张晶芯公司支付其货款1659548.5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凯图公司主张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各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计算,具体计算方式详见逾期付款违约金明细,剩余部分继续计算至晶芯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
合同编号
所欠货款
(元)
起始日
截止日
(暂计)
基数
日利率
利息
(元)
SDJX20201126-037
281587.2
2021/7/2
2022/7/7
0.1%,不超预付款
66448.40
SDJX20201214-045
10214.4
2021/6/28
2022/7/7
0.1%,不超预付款
2553.60
SDJX20201222-048
5990
2021/6/30
2022/7/7
0.1%,不超预付款
1498.00
SDJX20210402-037
178214.4
2021/10/24
2022/7/7
0.1%,不超预付款
22276.80
SDJX20210511-037
2145
2021/10/24
2022/7/7
20%违约金
429.00
SDJX20210513-01
805610.7
2021/9/4
2022/3/5
179024.6
日万分之三
9667.00
2022/3/6
2022/7/7
805610.7
日万分之三
29727.00
SDJX20210722-01
211698.8
2021/10/8
2022/4/9
47044
日万分之三
2540.00
2022/4/10
2022/7/7
211698.8
日万分之三
5589.00
SDJX20210726-01
164088
2021/10/10
2022/4/11
36464
日万分之三
1969.00
2022/4/12
2022/7/7
164088
日万分之三
4233.00
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
146930.80
本院认为,晶芯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按各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其中SDJX20201126-037、SDJX20201214-045、SDJX20201222-048、SDJX20210402-037合同均约定延期付款违约金不超过预付款总额,故对该四合同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支持66448.4元、2553.6元、1498元、22276.8元;SDJX20210511-037合同对逾期付款违约金作出明确约定,应按合同第八条违约金条款予以计算,即合同总额的20%为429元;以上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93205.8元;SDJX20210513-01、SDJX20210722-01、SDJX20210726-01合同第8.5条均约定延期付款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三,但凯图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晶芯公司应支付分期款的具体时间节点,且根据发货单亦存在发货单与合同产品清单不完全对应的情况,故本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及合同约定依法将起算时间调整为起诉之日即2022年7月21日。综上,逾期付款违约金为SDJX20201126-037、SDJX20201214-045、SDJX20201222-048、SDJX20210402-037、SDJX20210511-037合同共计93205.8元及SDJX20210513-01、SDJX20210722-01、SDJX20210726-01的合同以欠付货款1181397.5元(805610.7元+211698.8元+164088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晶芯公司主***公司应支付赔偿金100万元,主***公司提供的灯具不符合合同约定,属于不合格产品,在项目中因涉案灯具出现故障进行维修和更换产生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延误工期的损失等暂主张100万元。本院认为,晶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上述主张,故对晶芯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晶芯公司主***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合格的产品属于违约,应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即1176504元。本院认为,关于凯图公司是否履行完毕交付义务已详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故对于晶芯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另从凯图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案涉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已经凯图公司返厂维修并运至施工现场,其公司在积极的进行售后维修及质保义务,且根据合同约定,涉案产品的质保期为三年,故凯图公司的维修及质保义务不因晶芯公司付款而免除,凯图公司应继续履行《采购合同》中约定的质保义务。
关于凯图公司主张的保全保险费3244.33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凯图公司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且因晶芯公司违约引起本案诉讼,凯图公司为此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诉讼保全保险费系凯图公司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凯图公司的损失部分,故凯图公司主张由晶芯公司支付其保全保险费3244.33元,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并案原告)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并案被告)广州凯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659548.5元;
二、被告(并案原告)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并案被告)广州凯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93205.8元;其余违约**1181397.5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
三、被告(并案原告)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并案被告)广州凯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3244.33元;
四、驳回原告(并案被告)广州凯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并案原告)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并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106元,共计27617元,均由被告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