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783执保1682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杨帆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舜海路**华创观礼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753509709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周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寿光市东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圣城街道银海路与新兴街交叉路口西南角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61961001N。
法定代表人:牟永启,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山东杨帆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保全人寿光市东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20)鲁0783民初53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297136.5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寿光市东宇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97136.5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