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4民初10722号
原告:山东杨帆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舜海路219号华创观礼中心2号楼14层。
法定代表人:杨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勇,山东周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正大天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铁道北路东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磊,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峰,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
原告山东杨帆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帆公司)与章丘正大天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勇,被告正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帆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94152.5元及逾期利息5934.23元(以494152.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25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并顺延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责险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济一湾4041201号《章丘璞悦湾中水站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协议约定承建被告发包的章丘璞悦湾中水站设备安装工程,其后2021年7月15日原被告双方就章丘璞悦湾中水站池体施工签署了《章丘璞悦湾设备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一》,以上二工程合同造价为659107.89元。该工程经竣工验收于2021年7月24日移交被告,其中工程造价款494152.5元已到付款期限。原告多次催要该笔工程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至起诉时上述款项仍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
杨帆公司提供的证据:章丘璞悦湾中水站设备安装工程合同一份,章丘璞悦湾中水站设备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一,施工图变更单、定价单,施工用水电费用结算证明,工程工期证明、中水设施四方验收证明,工程结算审核征求意见书、价格清单、工程量清单审核,竣工结算申报、结算终审申报,被告公司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结算审核书,章丘璞悦湾中水站设备安装工程移交清单,竣工验收单一份,结算资料报送审核表、工程参数,被告章丘璞悦湾李经理与原告公司李经理微信号信息及微信聊天记录,章丘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章丘璞悦湾项目污水管网处理许可,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正大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正大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双方当事人围绕其诉辩意见向本院提供了证据。本院在庭审中组织双方予以质证。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均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1、2020年约6月份,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济一湾4041201号《章丘璞悦湾中水站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协议约定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章丘璞悦湾中水站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固定总价330000元。后被告又将章丘璞悦湾中水站池体工程发包于原告,让原告一并施工[关于池体工程,双方于2021年7月15日补签《章丘璞悦湾设备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一》,合同价为329107.89元]。以上二工程合同价款共计659107.89元。关于付款,双方约定:系统安装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结算,结算完成甲方支付乙方结算总价款的80%;系统调试完成、经政府部门验收后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二年后一次性无息结清。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
2、涉案工程于2020年6月25日开工,竣工时间为2020年7月24日。工程竣工后,进行了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四方验收,验收合格。并于2020年7月24日进行了移交。现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
3、2020年9月10日行政审批部门就涉案工程向被告颁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4、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32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给被告施工的工程,早已完成施工,竣工验收合格,且已投入使用,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相应工程款。因双方合同约定,系统调试完成、政府部门验收后支付总工程款的95%,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659107.89元*95%=626152.5元,减去已支付的1320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494152.5元。利息可自2021年7月25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章丘正大天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山东杨帆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494152.5元及利息(以494152.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5起,至上述工程款结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山东杨帆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申请费2991元,均由章丘正大天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焕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