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3执保759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区。
被保全人:深圳市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196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深圳市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作出(2023)鲁1503财保6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深圳市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75000元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深圳市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75000元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