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3执保759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区。 被保全人:深圳市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196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深圳市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作出(2023)鲁1503财保6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深圳市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75000元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深圳市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75000元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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