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3财保671号
申请人:**,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75000元予以冻结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