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3财保671号 申请人:**,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75000元予以冻结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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