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市广顺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503民初6144号
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六安市广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进行审理,现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广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六安市广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傅绪辉
书记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