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03民初6445号
原告: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赵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403003226048C。
法定代表人:戴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益红,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文洋,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六安市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龙河西路裕安区财政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77208512T。
法定代表人:李文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宗保,安徽德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政越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西路泰来尚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810733249。
法定代表人:马永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俊,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晓铃,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人民政府、六安市西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政越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人民政府、六安市西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人民政府、六安市西城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程如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牛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