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02财保56号
,女,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解放南路和顺名都城**楼****,身份证号3421231979××××××××。1979年11月22日申请人:程丽影,女,生,汉族,住安徽,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解放南路和顺名都城**楼****号3421231979××××××××。
被申请人:六安市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龙河西路裕安区财政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77208512T。1979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六安市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龙河西路裕安区财政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77208512T。
法定代表人:李文生。;
被申请人:安徽***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94268994Q。
法定代表人:刘志权。
申请人程丽影与被申请人安徽***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西城建设有限公司因民家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程丽影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六安市西城建设有限公司115万元质保金。申请人程丽影向本院出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函,担保金额11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丽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申请人程丽影的合法权益,便于今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六安市西城建设有限公司115万元质保金。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缴付,最终由申请有误方或败诉方承
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勇
二〇二〇年十
法官助理余锋
书记员何洁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