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82民初569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
被告:郑州市青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刘集乡徐庄村。
法定代表人:贺长学。
被告:汝州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成路望嵩文化广场2号楼30层。
法定代表人:雷万怀。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郑州市青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汝州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5元,减半收取计22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晓培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