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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青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雁鸣湖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22执375号
申请人:郑州市青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XXX。
被执行人:郑州雁鸣湖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XXX。
本院在执行郑州市青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雁鸣湖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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