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市设计有限公司

广西城市设计有限公司、广西南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02民初4499号
原告:广西城市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199355641E,住所地南宁高新区高科路8号高科路电子产业园1号楼601号。
法定代表人:刘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荣龙,广西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广西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南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5MX7099,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工业园区管委会综合楼112号。
法定代表人:崔青,执行董事。
原告广西城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广西城市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合理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体现,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城市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84元,减半收取计16092元,由原告广西城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苏 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雪艳
书 记 员  黄苧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