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503执保618号
民事审判庭、广西城市设计有限公司、北海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广西城市设计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北海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2)桂0503民初46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向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一、查封担保人刘杨名下位于北海市××路××号××广场××座公寓××号不动产,查封限额819292元,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北海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银海区××号××单元××号不动产,其中1901、2001、2101、2201、2301号不动产查封限额分别为140000元,2401号不动产查封限额119292元,以上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于2022年12月7日依法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2022)桂0503民初46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