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503执保340号
民事审判庭、广西城市设计有限公司、北海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城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海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2)桂0503民初465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0月31日向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一、查封被申请人北海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北海市××路××号东方明都4幢1**601号不动产,限额350000元,冻结期限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北海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北海市××路××号东方明都7幢2**602号不动产,限额469292元,冻结期限三年。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于2022年11月15日函复我院(注:经不动产数据库查询,协助标的一、二分别于2018年5月24日、2018年6月13日办理转移登记至他人名下并已记载于权利登记簿,本次无法协助执行查封登记,请贵院核查);担保人担保房产不予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规定,(2022)桂0503民初4658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无标的物可供保全,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