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斧勘察检测有限公司

广西金斧勘察检测有限公司、广西宏大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512民初404号
原告:广西金斧勘察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廉东D-I-5号地县司法局小区32号
法定代表人:陈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礼国,广西珠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祖贤,广西珠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宏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铁山港口岸联建大楼五楼13号
法定代表人:赵翠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凯,男,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
原告广西金斧勘察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宏大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金斧勘察检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祖贤、被告广西宏大化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金斧勘察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按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1+50%)从2018年6月12日起,计算至被告支付清工程款本息止)给原告。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被告将工程名称为广西宏大化工有限公司双氧水项目发包给原告进行勘察,工程总勘察费为75000元,(原告)勘察队进场3天内发包方(被告)向原告支付预付款为22500元;勘察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5天内,发包人应支付勘察费用为22500元;勘察人
提交的勘察成果资料通过发包人指定的审图公司审查合格后5天内,发包人应支付勘察费22500元;勘察人向发包人出具正式发票后,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剩余的尾款75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完成了勘察工作,但是被告只是支付了45000元,对余款30000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以经营困难为由不予支付,望判如所请。
被告广西宏大化工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请和事实与理由无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3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被告将工程名称为广西宏大化工有限公司双氧水项目发包给原告进行勘察,工程总勘察费为75000元,(原告)勘察队进场3天内发包方(被告)向原告支付预付款为22500元;勘察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5天内,发包人应支付勘察费用为22500元;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成果资料通过发包人指定的审图公司审查合格后5天内,发包人应支付勘察费22500元;勘察人向发包人出具正式发票后,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剩余的尾款7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完成了勘察工作,被告于2018年4月17日、6月12日分别向原告各支付22500元,合计支付45000元,剩余30000元未向原告支付,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不支付剩余款项,现原告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息、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工程勘察钻探现场报告表、签收单、银行交易明细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原告勘察院已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勘察费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勘察费共计75000元,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45000元,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0000元勘察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1+50%)从2018年6月12日起,计算至被告支付清工程款本息止,本院认为,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勘察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因原、被告间未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2020年8月19之前计算利息的,
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宏大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金斧勘察检测有限公司支付勘察费3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广西宏大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海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廖仁璐
书 记 员 苏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