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坤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坤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6358号
原告: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9号楼26层2601室。
法定代表人:戴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康,北京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娟,北京润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坤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石马头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原告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坤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后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提供涉案作品;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万元,律师费1万元,公证费1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享有影视作品《流浪地球》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侵权行为依法维权的权利。杭州坤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为杭州坤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二被告未经授权,擅自通过其运营的网站“88影视网”(域名zjkunlian.com)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严重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杭州坤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案涉域名在原告所诉侵权期间已经不归被告拥有,被告从未利用案涉域名经营过网络影视业务,也没有过任何侵犯原告权利的行为。被告的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为了方便查清案件事实,避免诉累,恳请贵院能够将本案移送至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案涉行为是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依据前述规定,原告有权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被侵权人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由本院管辖并无不当。被告关于本案应移送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坤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杭州坤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史兆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孙菊鸿
书  记  员   云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