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坤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影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坤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41600号
原告:**(北京)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089号1层K1090。
法定代表人:庞开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北京典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明,北京典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坤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石马头村。
法定代表人:孙向云。
原告**(北京)影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坤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影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影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影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影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方淑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喻 航
书 记 员 郭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