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坤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视觉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与杭州坤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38176号 原告:北京金视觉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路7号4号楼五层522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坤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区***石马头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金视觉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坤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金视觉影视策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金视觉影视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封 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曹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