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坤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视觉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与杭州坤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38143号 原告:北京金视觉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路7号4号楼五层522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坤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石马头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金视觉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坤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金视觉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金额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视觉影视策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金视觉影视策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金视觉影视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封 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曹 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