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建风景园林建设公司

亳州市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豫建风景园林建设公司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豫01执958号
亳州市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河南豫建风景园林建设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亳州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3月9日作出的(2017)亳裁字第120号裁决书,于2018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河南豫建风景园林建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河南豫建风景园林建设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9356元(执行款48725元、执行费63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8)豫01执958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