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民申22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豫建风景园林建设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
法定代表人:周治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河南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志,河南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4年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民公墓
邙山墓园。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戚喜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涛,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海洋,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豫建风景园林建设公司(以下简称豫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市民公墓邙山墓园(以下简称邙山墓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9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豫建公司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应当再审。事实与理由,一、案涉工程客观存在,各方均无异议。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系豫建公司施工建成,而非邙山墓园自己雇工建设。豫建公司提交的施工合同、发票、付款记录、验收统计、审计报告以及邙山墓园原法人***陈述等相互印证,证实案涉工程系豫建公司施工。三、邙山墓园欠付工程款140余万元真实性有审计资料、征询函证明。
邙山墓园提交意见称,一、本案明显涉及刑事犯罪,是里应外合虚构工程共同贪污公共财产的刑事案件。豫建公司所指工程并非客观存在。二、自始至终邙山墓园始终坚持本案系豫建公司与邙山墓园原法人***恶意串通虚构工程并进行的虚假诉讼。三、二审中豫建公司的证人张某,当庭证明“建筑材料是墓园提供的、建筑工人工资从墓园领的;墓园给自己的工人发放工资的工资表上的张某就是证人张某”。该证人证言证明了墓园是邙山墓园自己修复、自己购买建筑材料。四、审计报告和豫建公司的预算书勘验情况统计表严重不符。五、豫建公司自称是施工人,但提供不出施工资料、施工图纸,甚至指认不出自己施工的具体工程,作为原审被告的***去替豫建公司一个个指认,指认结果又与豫建公司证据多处矛盾,清楚显示本案是虚假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豫建公司主张该公司承建邙山墓园发包的墓园建设工程并请求支付欠付的工程价款,而引发诉讼。经查,本案原审中豫建公司提交了工程款发票、邙山墓园原法人***的离任审计报告、单方制作的预算书,再审审查期间另提交新证据审计报告作出前邙山墓园向豫建公司发出的征询函,以此证实邙山墓园欠付豫建公司1471686.63元,但对形成该具体债务的基础事实未能充分举证。工程款是建设施工行为的物化,豫建公司依据双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欠款,即有义务证实其实际已经就合同约定的墓园建设工程进行了施工。原审查明,豫建公司在一审现场勘验时指认不出其具体施工工程,合同约定按图施工却提供不出施工图纸,亦未提交任何施工资料;再审审查期间豫建公司提交的证人证言无法核实真实性,亦无客观证据相印证,其提交的征询函亦无法反映豫建公司实际施工的客观事实,故原审认定豫建提交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豫建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豫建风景园林建设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慧娟
审判员 于保林
审判员 金 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孙印
书记员郭家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