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113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宝安广场A座10楼F、G、H。
法定代表人:邵健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龙,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市上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松陵镇友谊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延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洪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松,江苏司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上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31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今天公司上诉请求:改判上新公司向今天公司支付1865125元(包括违约金86万元、直接经济损失845125元、堆垛机整改费用16万元)及驳回上新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新公司没有延迟交付(涉案合同表述为“交货”),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烤箱采购协议》约定:1.合同签订日为2016年9月6日;2.交货期为签订合同60日内(即2016年11月6日前交货);3.预验收为发货前7天,乙方(指上新公司)应按照交货计划书面通知甲方(指今天公司)和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宏公司)到乙方所在地对设备进行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乙方方可送货:4.若乙方未能提交书面资料,则不予验收,由此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由乙方全部承担;5.设备制造完成经甲方预验收通过后,甲方才支付30%货款。《烤箱采购协议》已明确约定,在上新公司发出预验收通知且需经过今天公司预验收通过后,今天公司才支付30%货款。今天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通过邮件催促要求上新公司给出具体到货时间,上新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才向今天公司发出预验收证书(根据《烤箱采购协议》约定,预验收通知应在2016年10月31日前发出),今天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支付30%货款129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在没有进行预验收情况下今天公司应先行支付共计60%货款,明显违反《烤箱采购协议》相关约定;一审法院认定上新公司享有抗辩权,适用法律错误。今天公司认为,上新公司已实际违约,存在延期交货情况。二、一审法院认定气密性问题、烤箱温度不均匀相关问题不可归责于上新公司,认定事实错误。微宏公司在2017年9月20日邮件中特别提到在2017年9月18日会议纪要遗漏了烤箱气密性问题;2017年10月27日,微宏公司在邮件明确表示经过前后十余次整改,项目仍不能通过验收,整个项目就出在烤炉上面,并最终决定要求今天公司退货。根据今天公司提供的项目施工整改通知书可知,上新公司交付的烤箱严重不符合协议标准,在烤箱温度、尺寸、气密性、内部算法程序都远达不到验收标准,已构成重大违约,后续又因烤箱尺寸不合格,产生堆垛机整改费用16万元。三、上新公司交付的货物最终未能验收,应向今天公司承担违约交付(不能最终通过验收)责任。今天公司支付预付款后,《烤箱采购协议》生效,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16年9月6日,据此推算,上新公司的安装、调试、交付使用时间应截至2016年12月6日前。截至目前,上新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并未完成上述合同义务,既未按时完成交货义务,也未最终完成交付使用。而今天公司已依约履行完毕相应合同义务,为此已导致微宏公司向今天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微宏公司已提起诉讼,并已导致今天公司产生巨额损失及影响。微宏公司诉今天公司一案,因上新公司逾期交货且未达到验收标准,案件明显存在败诉可能,故为了减少损失,维护上市公司声誉,今天公司才与微宏公司达成了和解,向微宏公司支付了845125元调解款(如败诉,今天公司需承担的败诉款项和声誉损失将远远大于该调解款)。另外,根据《烤箱采购合同》第二条、第十三条关于质量标准和迟交货责任的约定,上新公司延期交货和最终验收合格期限,每延期1天按合同总额支付1%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20%(10%+10%累加)。上新公司直至2017年1月份后才陆续交付货物且货物也没有通过最终验收合格,上新公司应向今天公司按合同总额支付20%违约金。四、上新公司提供的烤箱不合格,导致今天公司对微宏公司违约,是必要因果关系,托盘合格与否,都不能阻却今天公司造成违约结果。今天公司通过上新公司介绍认识了微宏公司,并应上新公司请求,共同与微宏公司商谈了“高真空极片烘烤自动线”项目有关事宜。后三方同意,微宏公司的该项目由今天公司和上新公司共同承接,由上新公司直接向微宏公司交付烤箱及配套系统。烤箱为本次交易的主要产品,烤炉定作成本占项目总价款的58.5%(430万元÷735万元),托盘定作成本仅占项目总价款2.68%(19.74万元/735万元),烤箱的最终验收不合格必然导致今天公司对微宏公司的违约,即托盘是合格的也不能阻止今天公司违约。五、一审法院遗漏处理堆垛机改造费用16万元。一审法院已认定今天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因上新公司的原因产生了堆垛机改造费用16万元,而对于金额超出部分,一审法院则不予支持。由此可知,即便今天公司需要向上新公司支付货款,货款金额也应为91.5万元(172万元-64.5万元-16万元)。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请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上新公司辩称,认可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今天公司与微宏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签订《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约定今天公司向徽宏公司提供“高真空极片烘烤自动线”,总价格735万元,交付时间为“本合同生效后120天内所有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完成并交付使用”。
二、为履行上述合同,今天公司与上新公司签订《微宏动力高真空极片烘烤自动线项目真空干燥炉采购合同》。根据该合同:上新公司向今天公司提供真空干燥炉系统(俗称烤箱),含税总价430万元,交货期为签订合同60天内,交付期为签订合同90天内;质量标准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以及合同技术协议(《技术协议》《MES数据管理要求规范》《微宏电芯自动线PLC管理要求规范》)和相关国家标准(以较高者为准);如果货物不符合上述要求,今天公司有权选择拒收、要求更换或退货,并有权要求上新公司赔偿因此造成今天公司的全部损失;设备的质保期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今天公司以上新公司送货到达今天公司项目所在地安装、调试完并交付使用的时间为上新公司的交付时间,该交付时间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交付时间;上新公司应在合同设备发运后2小时内将发货信息(发运时间、设备名称、件数、重量、物料单号、预计到货时间等)书面或邮件通知今天公司,今天公司应在合同设备到达后对包装箱表面和件数进行检验,检验若无包装箱破损,则接受(此接受仅表明今天公司验收了包装箱外表和包装箱数量,不代表对包装箱内的设备与备品备件进行了验收);上新公司应于设备到达今天公司现场30天内完成设备安装并调试合格,安装调试合格且经双方确认后签订安装调试报告,上新公司应书面向今天公司提出验收申请;今天公司应在收到上新公司验收申请后30天内安排最终验收;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签订验收报告,若验收过程中发现上新公司所供设备与合同及合同技术附件的要求不符,即视为验收不合格,今天公司有权拒绝接受设备并向上新公司索赔;上新公司于设备到达今天公司现场30天内未能调试合格,今天公司有权退货并向上新公司索赔;双方签字盖章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今天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今天公司付出预付款后合同即生效;设备制造完成经今天公司到上新公司生产现场预验收确认后,且今天公司收到上新公司提供的合同总额60%增值税(税率17%)发票,今天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发货款;设备到达今天公司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合格并经今天公司最终验收合格后30天、且今天公司收到上新公司提供剩余合同总额40%增值税(税率17%)发票,今天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验收款;剩余合同总额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设备最终验收合格12个月后,经今天公司确认没有质量问题支付,若有相关扣款,在付款时直接扣除(质保金支付时间为最终验收合格后12个月,但免费质保期限为最终验收合格后24个月);非今天公司的原因,如果上新公司不能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按期交货,自约定的交货日期第二日起,上新公司每天应向今天公司支付该笔设备合同额的1%作为设备迟交货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额的10%;如果上新公司延误交货超过10天,今天公司有权取消合同;若今天公司取消合同后,上新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返还今天公司已支付的全部款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给今天公司,赔偿今天公司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按合同总额20%计);若上新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设备在今天公司现场的安装调试合格或通过今天公司的最终验收合格,每迟延一天,上新公司向今天公司支付合同总额1%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额的10%;超过10天若仍未能最终验收合格,今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若今天公司取消合同后,上新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返还今天公司已支付的全部款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给今天公司,赔偿今天公司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按合同总额20%计),今天公司保留追究间接经济损失的权利。
今天公司于2016年9月6日签署涉案合同,上新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签署涉案合同,合同载明签订时间为2016年9月6日。
《技术协议》(合同编号:2016NTI-P488-XXXX)4.3确定的真空烘烤炉主要技术指标包括温度均匀性为≤±2°C(空载状态),外形尺寸为一层货物存放面为650mm,二层货物存放面为1430mm。
三、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
1.2016年10月11日,今天公司向上新公司支付预付款129万元。
2.2016年12月15日,微宏公司向今天公司发送邮件称:今天公司与上新公司之间的问题应由双方自行协调,如上新公司已经具备发货条件,今天公司内部还需要3-5天流程来协调付款,应由今天公司向微宏公司承担交付延误的违约责任。
3.2016年12月20日,今天公司向上新公司发出电邮询问发货计划和安排。12月21日,上新公司回复称其将在“公司财务确认发货款到账后48小时内协调好物流、包装、叉车等相关事宜安排送货,安排调试人员,5个工作日内交付客户所有设备(28台);若21日财务确认收到发货款,真空系统会在31号前交付客户”。
4.2016年12月22日,今天公司向上新公司支付货款129万元。
5.2016年12月24日、28日、30日,上新公司分别向今天公司提供了5台、8台、15台烤箱,今天公司予以开箱验收。
四、双方与微宏公司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的沟通情况。
1.2017年3月10日项目施工整改通知书显示:烤箱在空载状态下,加热2小时后,正极烤箱内部温度在±6°C以内,负极烤箱内部温度相差在±4°C以内,与技术协议要求的±2°C相差较大,需要改进;整改措施为“烤箱温度进行校正”。
2.2017年3月26日厂家调试/维修记录表显示:烤箱正在进行温度均匀性校正,“大气压不符合”,程序算法有问题。
3.2017年4月27日厂家调试/维修记录表显示:烤箱密封不好,气动部分漏气,相应解决进度为“已更换截流阀”。
4.2017年5月9日厂家调试/维修记录表显示:烤箱触摸屏故障,已更换;烤箱门下降后自动升起,原因是程序延迟时间过短,气缸内有余气。
5.2017年5月30日项目施工整改通知书显示:烤箱存在“抽真空抽不上”、关门延时太长、烤箱气缸磁性开关发生故障等问题。
6.2017年8月16日会议纪要显示:烤箱温度不均匀,2017年8月22日至25日完成试验,8月26日提供试验结果;烘烤自动线程序跑不起来,8月26日回复解决方案及完成时间;解除在线运行,烤箱状态变化,8月26日回复解决方案及完成时间;托盘最终更换,8月26日回复解决方案及完成时间;烤箱内部零件无法拆卸,最终完成时间为9月15日;以上问题点供应商承诺最终完成时间为9月15日,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视为最终验收不合格。
7.2017年9月18日会议纪要显示:“目前项目中存在的问题点:A原不锈钢托盘存在精度不好,导致后来更换ABS托盘,新托盘阻断了烤箱内的热风对流使烤箱内温度不均影响生产,其次托盘本身因为温度过高会变形;B因托盘问题,产线未按完整的程序正式运行,需托盘整改后测试。需整改的内容:托盘重新设计,应考虑烤箱内对流,考虑避免金属之间的摩擦,尽量减少托盘与滚筒之间的摩擦噪音。烤炉方面,侧板、底板通风整改,加热管焊接固定改螺丝固定。执行计划:9月21日前今天公司提交托盘设计方案,经微宏、上新确认是否考虑周全;确认后,打样测试,5日内完成;测试符合要求后,15日内完成所有的整改。”
8.2017年10月17日,微宏公司向今天公司发出邮件,以今天公司未能按照会议纪和承诺要完成整改、“目前仍然存在不符合技术协议(主要体现在烤箱温度不均匀及托盘在烤箱后变形的问题)”为由要求作退货处理。
五、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月9日,双方多次就烤箱尺寸不符合技术协议导致堆垛机无法操作的问题通过邮件进行协商。
今天公司在《关于烤箱与堆垛机的配合问题解决方案费用确认函》中告知上新公司:更换堆垛机立柱会产生的费用包括堆垛机立柱更换费用193000元、重新配合调试费用及管理费用50000元;如上新公司同意更换方案,费用将在下一次支付给上新公司的进度款中予以扣除。2017年1月9日,上新公司回复称“方案是堆垛机整改”,表示同意采用更换加高的堆垛机立柱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今天公司与太原福莱瑞达物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签订《微宏动力项目堆垛机系统采购合同增补协议》。根据该协议:鉴于今天公司的烤箱尺寸变更,福莱公司同意配合将堆垛机立柱及配套系统进行调整;合同总价为16万元,总价含所有税金,是完成该项目承包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制造、搬迁、改造、包装、运输、装卸、安装、调试、验收、堆垛机项目集成管理及技术服务等全部工作的价款;所有设备货期为2017年2月10日前送达指定地点。
福莱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今天公司开具了16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今天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该公司支付货款28万元,今天公司称其中包括了合同价款16万元。
六、2017年10月28日,上新公司向今天公司发出邮件称,双方“联合生产的自动线烘烤箱,因前期沟通不畅,响应客户诉求太慢,终端客户以延期交货及超出验收时间节点为由拒收相关设备,结合微宏方面反复磋商及反馈的信息来看”,上新公司“愿意承担订单金额15%的费用作让步处理”。
七、微宏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诉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以今天公司迟延交付设备,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技术协议约定的标准完成调试、通过验收为由,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于2016年7月29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今天公司返还已支付货款441万元;今天公司赔偿微宏公司违约金147万元及损失147万元。
2017年12月27日,微宏公司和今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今天公司支付微宏公司845125元(含货款808500元,诉讼费316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微宏公司与今天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及相关所有的附属协议、合同等全部终止,合同所涉权利义务全部终止,其中现已交付给微宏公司的合同所涉标的货物及所有配件归微宏公司所有。
八、今天公司的诉讼请求:上新公司赔偿今天公司违约金86万元、直接经济损失845125元、堆垛机整改费用16万元。
九、上新公司的反诉请求:今天公司清偿上新公司货款17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今天公司与上新公司之间的《微宏动力高真空极片烘烤自动线项目真空干燥炉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上新公司是否迟延交付(案涉合同表述为“交货”)或通过验收(案涉合同表述为“交付”)?上新公司交付的设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
关于争议焦点之一:案涉合同约定的交货期为签订合同60天内,交付期为签订合同90天内,但同时约定合同在今天公司支付预付款后生效,今天公司应在设备制造完成后到现场预验收,并在收到上新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后支付发货款,亦即今天公司应在上新公司发货前支付60%货款,上新公司收到相应货款前有权拒绝行使法律规定的履行抗辩权。
今天公司支付预付款即合同生效时间为2016年10月11日,较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2016年9月6日迟延35天,则交货时间可相应延后至2016年12月11日前;今天公司未到上新公司验货,上新公司向今天公司寄出增值税发票时间为2016年12月8日,仍在上述延后交付时间内;根据2016年12月15日微宏公司发给今天公司的邮件,以及2016年12月20日、12月21日的今天公司与上新公司往来电子邮件,上新公司已经具备发货条件,将在货款到账后安排送货和调试人员;今天公司实际支付货款时间为2016年12月22日,上新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交付全部设备,考虑到上新公司需要合理的准备期间,一审法院认定其交付未迟延,对今天公司要求上新公司承担迟延交货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上新公司交付的设备是否迟延通过验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设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一审法院将一并予以论述。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之二,今天公司主张上新公司交付设备的尺寸、空载温度、气密性、触摸屏算法等方面存在缺陷。
1.关于烤箱尺寸。上新公司确认其实际提供的烤箱与合同约定尺寸不符,但主张其系基于与微宏公司沟通的情况进行修改,鉴于今天公司与上新公司及微宏公司就案涉装备调试、验收的多次会议纪要均未提及烤箱尺寸问题,一审法院推定微宏公司对烤箱尺寸无异议,对上新公司的相关主张予以采信。由此可见,烤箱的尺寸问题直接导致按照技术协议尺寸设计的堆垛机不能对烤箱的第二层进行取放货物的操作,解决方案经过今天公司与上新公司沟通确定为由堆垛机厂家对堆垛机的尺寸进行整改以配合烤箱的尺寸。今天公司实际为此额外支出16万元。上新公司辩称其修改烤箱尺寸事先与今天公司进行了电话确认,且该修改是合理必要的,鉴于今天公司确实产生了额外费用,上新公司愿意承担不超过50%的损失。由于上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观点,一审法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今天公司主张上新公司承担增加的堆垛机改造费用193000元和调试服务人工费用50000元,但其证据只能证明实际支出额外费用16万元,对于多出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2.关于空载温度。今天公司与上新公司及微宏公司有关案涉装备调试、验收的纪要明确记载“烤箱温度不均匀”,但案涉合同所附《技术协议》确定的技术标准为真空烘烤炉“温度均匀性≤±2°C(空载状态)”,而实际调试、验收过程中烤箱中需放入托盘,三方会议纪要显示“原不锈钢托盘存在精度不好”“更换后的托盘阻断了烤箱内的热风对流导致烤箱内温度不均”“托盘需重新设计”。由此可见,上新公司提供的设备需与今天公司另行采购的托盘等其他设备配合进行调试、验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烤箱温度不均匀”的原因是上新公司所提供的设备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造成。
3.关于气密性及触摸屏算法。三方会议纪要确曾记载相关问题,但后续不再提及,说明整改后已经不再影响验收。
更重要的是,今天公司向微宏公司提供的是“高真空极片烘烤自动线”,上新公司提供的设备需与上新公司另行交付的前端输送系统、上料机械手、堆垛机系统、后端输送系统、拆盘机械手等设备一并通过微宏公司验收。根据前述认定,“高真空极片烘烤自动线”未能通过微宏公司验收的主要原因是经整改后仍然存在“烤箱温度不均匀”及“托盘在烤箱后变形”问题,相关问题均不可归责于上新公司,故一审法院对今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但是,鉴于上新公司提供的设备经整改后仍然存在“侧板、底板通风整改,加热管焊接固定改螺丝固定”等轻微瑕疵,同时上新公司在沟通过程中自陈“前期沟通不畅,响应客户诉求太慢”,愿意“承担订单金额15%的费用作让步处理”,与合同履行情况较为相符,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据调减合同价款645000元,今天公司还应向上新公司支付货款107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一、今天公司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新公司支付货款1075000元;二、驳回今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上新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5466元,由今天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140元,由今天公司负担7000元,上新公司负担31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今天公司负担。上述费用今天公司、上新公司已分别预付,今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上新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二审中,今天公司称:1.我方提交关于签订合同、交货的流程图,说明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为2016年12月6日,上新公司于2016年12月24日至30日期间才陆续交货18台,已违反合同约定。2.合同第11条B款约定,我方预验收后才支付30%货款,即先收到预验收通知再付款,上新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发出预验收通知,已超过交货时间。虽然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先支付货款后提供货物,但并不代表更改了合同的约定。3.一审法院支持烤箱整改费用16万元,但在判项中未予扣减。4.上新公司因交付的烤箱确实存在气密性、温度、尺寸等问题而在邮件中表示愿意以订单金额的15%作出相应赔偿。本次交易包括发货及售后都以邮件形式进行沟通,如上新公司不认可邮件,则所有的沟通都将无效。
上新公司反驳称:1.关于交付,原一审判决、重审一审判决均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根据合同约定,上新公司有权在收到货款之后发货,实际上,今天公司在经终端客户催促之后才付款,且2016年12月21日邮件显示,鉴于今天公司支付货款的情况,对发货进行了重新安排,上新公司在2016年12月31日交付了设备,符合双方之间的约定,故一审法院认定上新公司没有迟延交货。2.若今天公司认为依照邮件,上新公司接受15%的让步交付,则一审判决就没有争议了,因为我方也没有上诉。同时,一审判决之所以没有将烤箱整改费用作重复扣减,正是因为一审法院认为按照订单总金额扣减15%之后,事实上有利于今天公司。
二、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今天公司与上新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为上新公司是否迟延交付设备及交付的设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一方面,虽然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为2016年9月6日,但约定今天公司支付预付款之后合同生效,今天公司支付预付款时间为2016年10月11日,交货时间顺延至2016年12月11日之前;同时,今天公司未到上新公司验货,上新公司向今天公司寄出增值税发票时间为2016年12月8日,仍在上述期限内;再者,根据2016年12月15日微宏公司发给今天公司的邮件,以及2016年12月20日、12月21日的今天公司与上新公司往来电子邮件,上新公司已经具备发货条件,将在货款到账后安排送货和调试人员,而今天公司实际支付货款时间为2016年12月22日,上新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交付全部设备;因此,基于上新公司需要合理的准备期间,一审法院关于上新公司不存在迟延交付的情形的认定正确。另一方面,针对今天公司关于上新公司交付设备的尺寸、空载温度、气密性、触摸屏算法等方面存在缺陷的主张,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诉辩意见,认定上新公司交付的设备仅存在轻微瑕疵,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相应地,一审法院认定今天公司按照合同价款的85%向上新公司支付货款,调减金额为645000元,已涵括今天公司因整改而额外支出的16万元费用,因此,一审法院关于今天公司应向上新公司支付货款1075000元的认定正确。
另,一审判决第三项列明的“上新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应为“驳回上新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该笔误不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及本案实体处理结果,本院径直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今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86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国辉
审判员 徐雪莹
审判员 吴 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金洁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