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7民初3643号
原告上海易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周公路2600弄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18106853。
法定代表人杨黎歌。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男,汉族,
被告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翠宝路今天国际办公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2803X3。
法定代表人邵健伟。
原告上海易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易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易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2.5元(按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核算),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1734.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陶 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覃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