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7民初9291号
原告:**,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孟平,湖北邦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菁菁,湖北邦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惠诚路150号3幢底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化学工业区八吉府大街特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家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翠宝路今天国际办公楼101。
法定代表人:邵健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德机械有限公司、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邓学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潇
书 记 员 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