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191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互诉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世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宝安广场A座10楼F、G、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2803X3。
法定代表人:邵健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民,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震海,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天国际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8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的焦点在于项目奖金。首先,一审法院根据今天国际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奖金制度及执行的确认》认定2018年7月25日前的项目奖金适用《销售激励管理制度》,2018年7月25日后的项目奖金适用《销售报价及激励管理制度》,但未审查上述公司规章制度是否曾向***公示或告知。其次,根据***一审提交的(2020)深版协电证固字第F1330号深圳市版权协会电子证据固化报告,今天国际公司财务郑娴通过钉钉向***发送了《2015-2018年第二事业部已验收结项项目的奖金核算表》。该审批表记载银隆项目-17年、中天项目-16年、宝安公安局-16年、G38-15年、E4-17年、电芯模组-17年、泰坦-欣旺达-18年项目合计按多退少补应补发金额3618266元,业务确认处有张永清,财务审核处有郑娴,财务总监审批有张永清,总裁审批处有张小麒分别签字。一审法院在《2015-2018年第二事业部已验收结项项目的奖金核算表》已有财务总监和财务签字审批的情况下,未查明张小麒的职务,即认为上表未审批通过,缺乏依据。再次,今天国际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称***要求分配项目奖金的7个项目中,仍有银隆3个项目尚未核算完毕,但***主张的项目系银隆项目-17年、中天项目-16年、宝安公安局-16年、G38-15年、E4-17年、电芯模组-17年、泰坦-欣旺达-18年项目,仅有一个系银隆项目,与今天国际公司的陈述不一致。一审法院未查明涉案各项目的情况。最后,***提交的(2020)深版协电证固字第F1330号深圳市版权协会电子证据固化报告中,张永清对***称“今年发放的最好控制在几十万”,郑娴对***说“100万”,但是后续郑娴发回的《2015-2018年第二事业部已验收结项项目的奖金核算表》显示项目奖金应补发的金额为3618266元,前后意思表示亦不一致。另,一审法院查明今天国际公司第二事业部共有5-7名员工,但未查明***在各项目的具体分配比例及按应分配比例计算的应得奖金数。综上,一审判决对上述事实没有查明,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80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唐 静
审判员 何 万 阳
审判员 邓 亚 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谢心宇(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