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9889号
原告:郑州二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中牟县万洪路与***交叉口向东5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9UDX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1012619********。
被告:郑州爱军土石方清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西三环与长江路西南密洞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5686256366。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区,公民身份号码41132919********。
被告:***,女,1978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公民身份号码41010419********。
被告:***,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公民身份号码41012619********。
原告郑州二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爱军土石方清运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郑州二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州二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安 静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