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爱军土石方清运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84民初958号 原告:郑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107国道与泰山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4MU71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女,1992年3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男,1980年1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告:***,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告:**,男,1989年12月15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男,1988年2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告:郑州爱军土石方清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航西办事处***二组南边,统-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568625636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爱军土石方清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郑州爱军土石方清运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购车逾期欠款本金93.63万元,逾期利息5.68万元(逾期利息以本金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七为利率暂计至2020年3月18日,后续利息至偿还完毕为止),上述合计99.3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QZJIJ001,QZJIJ002,QZJIJ003的三份《销售合同》。被告从原告处以部分首付,剩余融资的方式购买28台一汽解放青岛自卸车共同合伙经营,并挂靠于被告郑州爱军土石方清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购买后,因单方原因,客户未能按时足额支付首付款。2019年11月28日,被告与原告经协商签订了《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欠条》《首付对账单》《还款计划书》等。协议约定:由于被告单方原因,购买28台变更为购买20台。同时,双方就账目、展期还款、违约责任等都做了明确约定。被告**为其债务提供了连带担保。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电话、上门催收,被告均未履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原告计算其付款的数额不正确,**和**、**、**、***共付款120万元;**和**、**、**、***系合伙购车,已提走16辆车,车辆为非营运,4辆车原告不让提走;提走的16辆车有质量问题。 被告**辩称,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郑州爱军土石方清运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爱军土石方清运工程有限公司是**、**、**、**、***购买16辆车的挂靠公司。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26日,郑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卖方)与**、**、**、***、**作为乙方(买方)、郑州爱军土石方清运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丙方(挂靠公司)签订了编号为QZJIJ001的《销售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乙方购买甲方解放青岛自卸车16辆,单价390000元,总金额6240000元。2019年6月26日,郑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卖方)与**、**、**作为乙方(买方)、郑州爱军土石方清运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丙方(挂靠公司)签订了编号为QZJIJ002的《销售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乙方购买甲方解放青岛自卸车11辆,单价400000元,总金额4400000元。2019年6月26日,郑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卖方)与**、**作为乙方(买方)、郑州爱军土石方清运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丙方(挂靠公司)签订了编号为QZJIJ003的《销售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乙方购买甲方解放青岛自卸车1辆,单价410000元,总金额410000元。各方当事人在《销售合同》中签名、**。 2019年11月28日,郑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作为丙方(担保人)、郑州爱军土石方清运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挂靠公司)签订了编号为QZJ001的《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主要约定:鉴于甲乙双方于2019年6月26日签订了买卖合同,乙方从甲方购买28台青岛一汽牌天然气渣土车(具体VIN编码详见主合同)。因乙方首付不足,甲方为其提供首付款垫资,同时甲方作为乙方融资租赁的担保人有为其垫付租金的义务,同时甲方有行驶追偿的权利,丙方为乙方提供担保。**作为挂靠公司,同时也是乙方车辆管理人及融资租赁担保人及名誉车主。现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足额还款,同时车辆也未全部提走,现就乙方付款提车事宜四方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一、购车台量变更。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在已提走12台的基础上,将剩余已交付未提车的16台中的8台(乙方分两次提车)。剩余8台车辆,乙方不再购买,由甲方自行处理。乙方提车20台车辆信息如下:1、**8辆,车型为天V6*4LNG,挂靠公司为郑州爱军土石方清运工程有限公司,底盘号为LFNKRX9L2JAD33134、LFNKRX9L6JAD33136、LFNKRX9L8JAD33137、LFNKRX9M3JAD03957、LFNKRX9L0JAD33133、LFNKRX9L7JAD33405、LFNKRX9LXJAD33138、LFNKRX9LXJAD33141。2、***4辆,车型为天V6*4LNG,挂靠公司为郑州爱军土石方清运工程有限公司,底盘号为LFNKRX9L0JAD12170、LFNKRX9L1JAD13649、LFNKRX9L2JAD13658、LFNKRX9L4JAD13662。3、**4辆,车型为天V6*4LNG,挂靠公司为郑州爱军土石方清运工程有限公司,底盘号为LFNKRXK9L0JAD13657、LFNKRX9L2JAD13661、LFNKRX9L6JAD13663、LFNKRX9L8JAD13664。4、**4辆,车型为天V6*4LNG,挂靠公司为郑州爱军土石方清运工程有限公司,底盘号为LFNKRX9L1JAD33139、LFNKRX9L4JAD33135、LFNKRX9L8JAD33140、LFNKRX9L9JAD33132。二、债权、债务确认。甲乙双方于2019年10月16日对账一致确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首付款295.32万元,已支付90万元(包括头金,二手机违约金2万,依旧换新补贴10万元)。截止对账日乙方尚欠甲方首付款205.32万元。现因乙方仅提取20台设备,现双方再次确认20台车,首付款应付211.16万元,已付已支付90万元(包括头金,二手机违约金2万,依旧换新补贴10万元),截止2019年11月27日乙方尚欠甲方首付款本金121.16万元。融资租赁款事宜。乙方从一汽智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款项,本应自2019年10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至偿还28台车辆融资租赁款。因乙方原因无力还款,因此乙方于2019年11月6日与一汽智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轮胎贷)融资49.299836万元。用于偿还2019年10月20日28台融资租赁款。同时,乙方于2019年11月9日于一汽智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展期三个月偿还融资租赁款,具体简言:2019年11月、12月、2020年1月三月还款向***,即原截止日期2021年9月20***至2021年12月20日,原24期变更27期。乙方承担三个月利息19.947534万元。鉴于乙方只购买20台的事宜,双方一致确认,20台车乙方总计贷款795.277254万元,轮胎贷49.299836万元,用于20台车辆2019年10月20日偿还融资租赁款之用,轮胎贷10月份一汽智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已将贷款项用于偿还当月还款,实际贷款还款45.342738万元。乙方应付融资租赁款799.234352万元(总计贷款+轮胎贷-实际贷款还款)。上述款项详见《首付对账表》《一汽智行贷款对账表》。三、乙方还款及提车事宜。关于121.16万元的欠款,乙方承诺于2019年11月27日向甲方偿还30万元,2019年12月20日偿还21.16万元,剩余70万元,乙方按照月利率1%,分六个月向甲方偿还。其中利息2.4703万元,本息合计72.4703万元。具体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分六个月偿还,前五个月每月支付12.0784万元,第六个月偿还12.0783万元。具体详见《20台青岛一汽渣土车垫资还款计划书》,还款计划书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于2019年11月27日向甲方偿还30万元后,甲方向乙方交付4台车辆,乙方于2019年12月20日偿还20.16万元后,甲方向乙方提供已交付剩余4台车及20台车车辆的相关手续。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须将每月偿还的轮胎贷贷款及27个月租金(前三个月仅包含推迟贷款利息)直接偿还到甲方对公账户,账户信息如下:单位名称:郑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与107国道交叉口向南50米路西。开户行名称:中国光大银行郑州市未来路支行。账号:77×××57。纳税人识别号:91410184MA44MU7128。公司电话:0371-62569517。联行号:303491000191。由甲方代转或由一汽智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从甲方保证金账户直接划扣。乙方应按时足额还款,且乙方应于每月还款日前3日内将款额支付到上述账户,给甲方合理的转款时间。具体还款详见《还租计划书》。《还租计划书》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担保。(一)丙方为乙方尚欠甲方所有款项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二)担保范围:欠款本金(首付垫资、租金垫付等)、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等)。(三)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四)丙方确认:当乙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丙方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五、违约责任。(一)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偿还款项,乙方应以逾期总额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七的利率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且乙方还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拾万元。同时,甲方有权自乙方违约之日起加速到期并一次性主张上述权利。(二)如乙方未按时足额还款,乙方同意并在此特别授权甲方将剩余未提车转卖他人,甲方无需另行通知,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乙方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垫资款、融资租赁垫付款、逾期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甲方保留不足部分的追偿权。(三)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未提8台车辆转卖第三方的相关手续,否则视为违约,违约金同上。(四)锁机事宜。乙方拖欠款项,甲方有权采取锁机手段催款,开机费每次2000元/台。六、其他。特别告知:本协议20台车,目前仅购买了交强险,尚未购买商业险,如乙方施工运行车辆,待甲方为其代为购买商业险后再行施工运行。如乙方未接到甲方已购买商业险且生效的通知而运行、施工导致车辆产生意外出险与甲方无关,一切损失有乙方承担。协议签订地:郑州市龙湖镇。双方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或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一式八份,自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作为《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欠条》《协议》《保证合同》《担保函》内容金额除去乙方未提车部分的金额,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上述合同中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地方,违约责任甲方有权选择使用。各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签名、**。 2019年11月28日,双方签订首付对账单,该首付对账单确认首付欠款为121.16万元。 2019年11月28日,**、**、**、***、**向郑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本人购买贵司青岛一汽渣土车,因资金周转困难,尚欠贵司首付款人民币本**佰贰拾壹万壹仟***。其中柒拾万元,分六个月偿还,利率每月1%,利息贰万肆仟柒佰零叁元,本人合计尚欠贵司首付款本息合计壹佰贰拾叁万陆仟叁佰零叁元整。叁拾万元整,定于2019年11月27日偿还;贰拾壹万壹仟***定于2019年12月20日前偿还;柒拾贰万肆仟柒佰零叁元具体详见还款计划书”。 2019年11月28日,**、**、**、***、**向郑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垫资还款计划书一份,该还款计划书约定:2020年1月20日偿还本金113784元及利息7000元;2020年2月20日偿还本金114922元及利息5862元;2020年3月20日偿还本金116071元及利息4713元;2020年4月20日偿还本金117232元及利息3552元;2020年5月20日偿还本金118404元及利息2380元;2020年6月20日偿还本金119587元及利息1196元,共计首付款70万元及利息24703元。 另查,1、**、**、**、***、**合伙向原告购买车辆;2、**、**、**、***、**提走16辆车,4辆车未提走(底盘号为LFNKRX9L0JAD33133、LFNKRX9L4JAD33135、LFNKRX9L7JAD33405、LFNKRX9L9JAD33132);3、**、**、**、***、**向原告支付120万元;4、**、***、**委托**、**与原告签订有关手续。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销售合同》,《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首付对账单、欠条、垫资还款计划书,授权委托书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原告和被告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向原告郑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青岛解放自卸车20辆,购车首付款为211.16元,被告**、**、**、**、***向原告支付120万元,下余首付款为91.16万元,针对如何支付下余首付款91.16元双方约定如下:2019年12月20日偿还21.16万元;2020年1月20日偿还首付款113784元;2020年2月20日偿还首付款114922元;2020年3月20日偿还首付款116071元;2020年4月20日偿还首付款117232元;2020年5月20日偿还首付款118404元;2020年6月20日偿还首付款119587元。但被告**、**、**、**、***未按照上述约定向原告偿还购车首付款,被告**、**、**、**、***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偿还购车首付款792013元。因2020年6月20日偿还首付款119587元未到期,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笔首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违约责任约定:“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偿还款项,乙方应以逾期总额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七的利率向甲方(郑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根据上述约定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但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应向原告支付年利率24%的利息,从逾期偿还之日开始计算利息。 被告**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借款及利息应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于被告未提走4辆车的责任问题。《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乙方还款及提车事宜约定:“乙方(**、**、**、**、***)于2019年11月27日向甲方(郑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30万元后,甲方向乙方交付4台车辆,乙方于2019年12月20日偿还20.16万元后,甲方向乙方提供已交付剩余4台车及20台车车辆的相关手续”。根据上述约定被告**、**、**、**、***向原告按时偿还30万元,原告向被告**、**、**、**、***交付4台车辆;但被告**、**、**、**、***未于2019年12月20日向原告偿还20.16万元,原告才拒绝向被告**、**、**、**、***交付剩余的4台车,故未交付剩余4台车的责任在于被告**、**、**、**、***,而不在于原告。 关于已提走16辆车行车证系非营运车辆问题,本院经查,关于非营运车辆问题双方在《销售合同》和《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没有具体约定,原告愿意为被告把非营运车辆变更为营运车辆,且原告还愿意自担费用,但得需要车主配合。 被告**、**、**辩称,提走的16辆车有质量问题,但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被告上述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车首付款792013元及利息(以211600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9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11378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1月2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1149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2月2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11607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3月2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11723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4月2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11840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5月2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郑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732元,减半收取6866元,由原告郑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058元,由被告**、**、**、***、**、**负担58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