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爱军土石方清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郑州爱军土石方清运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执780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爱军土石方清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爱军土石方清运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3民初8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州爱军土石方清运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郑州爱军土石方清运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爱军土石方清运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爱军土石方清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3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