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仁寿洪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421民初843号
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龙水河街6号3栋2单元2层2号。
法定代表人:朱润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李,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国泰路8号。
法定代表人:庄勇,董事长。
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元,由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志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邓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