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6)皖0202执610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中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林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合肥林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