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双版纳新华迪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中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822民初1415号
原告:西双版纳新华迪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599304683Y。
住所:勐海县勐海镇祥和花园(勐海县第二幼儿园旁)。
法定代表人:李杰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蕊画、李爽仪,云南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485123913R。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国泰路8号。
法定代表人:郝峻峰,总经理。
原告西双版纳新华迪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西双版纳新华迪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双版纳新华迪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双版纳新华迪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87元,由原告西双版纳新华迪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冬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罗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