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时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铁时代建筑公司与***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铁时代建筑公司与***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27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无执字第00411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时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年7月25日作出的(2013)无民二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给付申请执行人中铁时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79335.4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868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2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有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铁时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无民二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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