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20)陕0303执1663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明达住宅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03执1663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0881286499。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宝鸡市明达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221305561Y。

法定代表人:倪厚武,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9月2日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303民初296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尚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宝鸡市明达住宅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309775元(包含执行费444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龚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