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03执1663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0881286499。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宝鸡市明达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221305561Y。
法定代表人:倪厚武,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9月2日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303民初296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尚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宝鸡市明达住宅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309775元(包含执行费444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龚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