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03执16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0881286499。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宝鸡市明达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221305561Y。
法定代表人:倪厚武,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9月2日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明达住宅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303民初29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9775元(包含执行费444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1、金融机构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网络资金;2、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宝鸡市明达住宅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金台区X巷X号楼X层X号、XX路X号院X号楼X层X号房产二套(查封期限三年,于2023年12月7日期满,如若续封,应在期满2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上述房产,本院暂无法处置;3、车辆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工商管理机关反馈,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信息。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释明,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宝鸡市明达住宅建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宝鸡市明达住宅建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倪厚武发布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晶
审判员 李凡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龚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