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民初2057号
原告:册亨县依群砂石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纳福街道办册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MA6EADU601。
法定代表人:刘顺龙,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册亨县者楼街道办河滨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MA6DLH203X。
法定代表人:孟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闫飞,男,1985年2月13日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册亨县依群砂石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册亨县依群砂石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册亨县依群砂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69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册亨县依群砂石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梁朝正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黎之蝶
书 记 员 覃继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