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锁安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张某某与河北金锁安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02民初2109号
原告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金锁安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二环路5699号大学科技园6号楼A座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568944848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河北金锁安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计139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牛惠军
人民陪审员肖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