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锁安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金锁安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广联数字新媒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91民初801号

申请人:河北金锁安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二环路5699号大学科技园6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5689448482。

法定代表人:梁文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雷,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定广联数字新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向阳北大街26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984287502。

法定代表人:高青,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金锁安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广联数字新媒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金锁安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保定广联数字新媒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河北金锁安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ASHJ01FZ0120Q000053C)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广联数字新媒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920元,由申请人河北金锁安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宏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