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锁安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民初6698号之二 原告:***,男,195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江燕,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5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被告:***,女,198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被告:河北金锁安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5689448482,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二环路5699号大学科技园6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金锁安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440元,减半收取25220元(已由***预交),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