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1147号
申请人:***,男,195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江燕,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55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被申请人:***,女,198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被申请人:河北金锁安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5689448482,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二环路5699号大学科技园6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金锁安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河北金锁安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金锁安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金 舟
书 记 员 ***